诊所备案

歇业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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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 2019 年修订版)》;(二)有合适的场所;(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诊所名称、地址一致;(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八)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根据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 2019 年修订版)》;(二)有合适的场所;(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诊所名称、地址一致;(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八)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根据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2.《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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