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产地检疫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 可由政府部门调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苗圃地使用权限不少于6个月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2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3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