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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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办理变更需要寄回原纸质证件后再受理,新审批的证件原则上用电子证照形式核发,如需纸质证件,联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文书由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
2.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将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其他材料应以word或pdf格式文件上传。
3.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4.所有上传文件应确保清晰、准确,并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

申请材料目录

ICP备案、IP地址备案信息 涉及网站名称、IP地址变更的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备案变更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组织提交的机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请把纸质证书寄回)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后的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构落款的批文或决议,变更后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域名注册机构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当场办结:(1)已通过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机构;(2)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机构分立、合并、改变服务性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规定重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需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相关内容;(4)网站负责人变更:在公司决议后;(5)网站栏目内容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已经筹备完成可供审查;(6)网站名称、IP地址、网站服务器、域名变更:应当取得新的域名证书、ICP备案资料、服务器托管合同等。
决定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当场办结。(1)已通过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机构;(2)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机构分立、合并、改变服务性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规定重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需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相关内容;(4)网站负责人变更:在公司决议后;(5)网站栏目内容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已经筹备完成可供审查;(6)网站名称、IP地址、网站服务器、域名变更:应当取得新的域名证书、ICP备案资料、服务器托管合同等。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巨鹿路139号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01-C10号窗口;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 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号窗口; 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 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45号窗口;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A9-A15号窗口; 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A26号窗口; 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单一窗口1-33号窗口; 闵行区:闵行区莘松路303号1号楼305室;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03-A16号窗口; 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A区31-32号窗口; 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注册许可4号楼一楼综合大厅综合窗口A02-A14号窗口; 青浦区: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01-14号窗口;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3楼企业服务大厅A332号窗口;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区综合窗口50-64号窗口; 洋山港综合保税区: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11号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1. 知情权
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
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为其情况保密。审批部门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
3. 监督权
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委托代理权
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
5. 陈述与申辩权
申请人对审批部门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审批部门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审批部门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审批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
7. 法律救济权
申请人对审批部门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
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受理部门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 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3.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申请人有接受受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受理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受理部门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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