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受理服务大厅2号、6号窗口(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032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j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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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电子邮件投诉: jgc@zjw.shanghai.gov.cn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继续教育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
| 资格证书 | 人社局下辖考试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企业资质证书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等) | 人社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 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 2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 条款 | 第三条 | |||
| 内容 |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
| 3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条款 | ||||
| 内容 | 序号:14;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