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门诊大病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021)1239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登记申请单,到市、区医保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2、医保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登记,当场办结;3、申请人需变更大病医疗机构的,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大病登记回执单,到原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撤销手续。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4号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保大病登记有效期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6〕3号)为保障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自2026年4月1日起,每次大病登记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超过1年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一年内需要变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2026年4月1日已登记未到期的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治疗项目,其原登记有效截止日期自动顺延6个月。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0号)第四条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治疗下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一)参保人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不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中的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换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因患血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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