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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申请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及临时使用岸线批复等)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临时使用岸线的承诺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土地、滩涂同意使用的意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规划资源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上海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港口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六条 | |||
| 内容 |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或者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 |||
| 2 | 依据名称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34号) | ||
| 条款 | 第四条 | |||
| 内容 |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 内容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