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

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 沪房地资改〔2003〕95号):一、外地职工及配偶按规定要求申报在本市住房方面有关情况,需本市房改部门确认的,由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外地职工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向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外地职工配偶无本市常住户口但外地职工或其配偶曾在本市工作的或外地职工配偶无本市常住户口但正在本市工作的,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住房情况应当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如有不实,申报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 沪房管保〔2013〕325号):一、外地职工及其配偶根据当地住房分配政策规定,需申报在本市住房方面有关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向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本人签名同意的核查申请书。受理申请的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一)申请对象本市住房建筑面积;(二)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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