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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邮政编码: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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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进修)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常见错误:本机关单位抬头错写成: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确做法:本机关单位抬头应写成: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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