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1、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h.122.gov.cn/); 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福州路185号,200002)
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材料形式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联网核查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
机动车驾驶证(签注校车驾驶资格) | 证照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窗口自取 | 0 |
1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 ||
条款 | 第九十二条 | |||
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1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