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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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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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内容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 依据名称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问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财政对工作场地有否要求?

答:无特别的要求,但工作场地要符合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如消防、卫生等。

问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专职从业人员(含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内容如何验证?

答:以一般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问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所属企业会计人员是否可以不用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材料?

答: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材料样表请至“申请材料”模板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时,企业类型处填写民营企业或集体企业。
正确示例:应该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四个选项中的1个。
常见错误:在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时,业务负责人填写在身份证号栏内。
正确示例:应该填写在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栏的下方。
常见错误:在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处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数据
信息。
正确示例:应该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管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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