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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据名称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内容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
3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