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099230、(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jtw.sh.gov.cn “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建国东路525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巴士大厦一楼大厅9号窗口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2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
内容 | 第二十六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3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五条、第十一条 | |||
内容 |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
内容 | 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