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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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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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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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 | 批文 | 2年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
条款 | ||||
内容 |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 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可以准予2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条款 | 第三十九条 | |||
内容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2 | 依据名称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