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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内容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