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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1 | 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
2 | 依据名称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