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申请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管道封堵单位名称、临时封堵位置、临时封堵管径、临时封堵日期、计划启封日期等信息应与《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两个依据: (一)《《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二)《上海市防汛条例》(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表加盖公章不齐全2.正确做法:申请人在填写《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第1页时,应同时加盖申请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封堵单位公章,第2页“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一栏申请人应在送受理窗口前至各区征询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加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公章。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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