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窗口咨询: 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窗口投诉: 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提取条件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线下:1、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放款银行网点;商业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受理网点;商业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3、办理流程: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提出申请——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线上: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办理流程: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借款人通过“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主贷人申请”提出申请——所有冲还人在申请当日登录本人“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参还人确认”完成确认。如当日未完成确认的,业务自动失效,借款人可重新申请。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定西路1283号301室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宁受理处:定西路1283号301室;黄浦受理处:鲁班路158号二楼,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徐汇受理处:上中路466号3楼,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1:30下午13:30-16:30; 普陀受理处:大渡河路1142弄1号,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静安受理处:静安区恒丰路329号208、209单元,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杨浦受理处:黄兴路1800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号楼701-703室),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宝山受理处:宝杨路1369号七楼,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嘉定受理处:博乐路5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青浦受理处:章浜路2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浦东受理处:南泉北路201号1101室,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闵行受理处:七莘路658号B座5楼,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松江受理处:新城区文诚路1611号一楼,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奉贤受理处:南桥镇江海路232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南汇受理处:惠南镇东门大街481号四楼402室,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崇明受理处:城桥镇北门路36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金山受理处:金山区龙山路758号,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地址详见:https://www.shzfgjj.cn/html/newxxgk/ywwd/208104.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具体以各网点营业时间为准,商业银行网点营业时间请参考各商业银行官网公布的信息)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5号)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九条除使用自有资金外,借款人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及受托银行发放的商业性购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第四十条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外,借款人还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及受托银行发放的商业性购房贷款。 偿还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申请提取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申请提取非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征得非借款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实施细则,确定提取还贷条件并规范办理流程。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参与提取还贷的,在提取还贷协议未终止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市公积金管委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收费:否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