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缓缴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116号静安区管理部1-12号窗口;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金陵东路569号16楼黄浦区管理部1-12号窗口,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2:00下午13:00- 16:30; 上海市崇明区北门路178号崇明区管理部1-3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立新路12号2楼奉贤区管理部1-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龙路69号1楼青浦区管理部1-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2层242~251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龙翔路794-800号金山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博乐路55号一楼嘉定区管理部1-10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都会路3702号闵行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369号7楼宝山区管理部1-6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楼2楼浦东新区管理部惠南受理处1-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德平路289号18楼浦东新区管理部1-12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安波路521号杨浦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瑞虹路156号2楼虹口区管理部1-6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金沙江路1006号华大科技园201室普陀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16:30;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剑河路600号4楼长宁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肇嘉浜路608号底楼徐汇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单位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如何操作?
单位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三)经济效益差或者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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