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 68542222*88288(合欢路2号);(021)68004352(城南路1366号)、(021)58698239(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基隆路9号);(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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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1-20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综合保税区基隆路9号外高桥行政服务中心1-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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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杨高中路2900号浦东市场监管局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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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证照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电子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内容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内容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条款 | 第四十七条 | |||
内容 |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三条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