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021) 58696806; 2.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021) 20991069;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 (021) 60893790; 4. 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21) 68800000-107; 5.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021)3383317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 (021)68588980; 7.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021)68396761; 8.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021)68102086;9.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021)68542222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基隆路9号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2.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申迪北路700号8号楼S113;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塘桥新路87号服务大厅; 4.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一楼综合办事大厅;5.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一楼东大厅; 6.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邹平路161号世博行政服务中心; 7.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 ; 8.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116室 ;9.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2/zhaocha.jsp
窗口投诉: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基隆路9号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2.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申迪北路700号8号楼S113;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塘桥新路87号服务大厅; 4.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一楼综合办事大厅;5.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一楼东大厅; 6.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邹平路161号世博行政服务中心; 7.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 ; 8.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116室 ;9.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
本审批采用“在线申请、一网通办”方式审批,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正式受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流程开展审批。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内容 |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6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7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
8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