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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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手续告知书 办理现场由工作人员发放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征地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户口本 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街镇社区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残联、人社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街道经办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决定 当场办结 就促中心经办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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