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223450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需要回收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原件吗?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需要回收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原件,其他信息变更的,不需要回收原件。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备案部门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准予备案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备案条件、标准的情况下准予备案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备案部门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备案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备案部门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备案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停车场变更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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