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外的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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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
1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附件第135项 | |||
内容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
3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