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钦州路100号1号楼307室(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电子邮件咨询: gqrdb@stcsm.sh.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4.申报阶段只需提供电子版材料,获得认定后按国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备案。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2楼91号窗口(浦东新区科经委窗口);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 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安西路35号405室科技创新科; 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45号窗口; 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3号窗口; 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2楼B31-B32号综合窗口; 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巨鹿路139号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01-10号窗口; 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21、B22窗口; 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窗口; 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西路376号107室科技服务科(外专服务科); 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区A03-A16窗口; 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1-14号窗口; 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弄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2楼189窗口; 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路80号4楼4005室科技业务科; 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10-16号生态产业综合窗口; 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15楼企业服务科; 张江科学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东大厅8号窗口; 金桥园: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 上大园: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延长路149号科技楼518室; 青浦园: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华浦路500号3幢6楼; 嘉定园: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288号; 临港园: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11号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20、21号窗口; 紫竹园: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东川路555号1号楼3楼; 奉贤园: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电信大楼15楼; 漕河泾园: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桂平路410号国际孵化中心B区三楼; 自贸区保税园: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813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一定要请中介代理申报?
不必要,企业按认定条件如实填报就可以了。
公司原来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此次是否需要重新审定?
如果要享受当年的税收政策,就必须重新认定。
我们公司每年的销售额都大于2亿元,那么请问我们2019-2021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每年研发费用都要大于每年销售收入3%;还是3年的研发费用总和大于3年销售收入总和的3%?
请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常见错误示例
1.错误示例:网上材料未正式提交,直接将纸质材料递交受理点。正确做法:网上正式提交后,根据通知交纸质材料。2. 错误示例:提交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正确做法:根据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条 组织与实施(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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