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26097542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文书由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2.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将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其他材料应以word或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所有上传文件应确保清晰、准确。3.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1. 知情权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2. 保密权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情况保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3. 监督权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4. 委托代理权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5. 陈述与申辩权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7. 法律救济权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8.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申请人作出需要发送听证告知的的行政处罚之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应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申请人认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9. 索取有关凭证的权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查封药品时,必须开付凭证和清单。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申请人有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特别程序
现场勘验
是否收费:否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是否实施告知承诺:是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零售连锁门店,核算形式选择“独立核算”。正确做法:零售连锁门店,核算形式选择“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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