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4264368、(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保健食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辅料、检验与评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保健食品备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3、备案材料首页为申请材料项目目录和页码。每项材料应加隔页,隔页上注明材料名称及该材料在目录中的序号和页码。4、备案材料中对应内容(如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地址等)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5、备案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301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楼行政服务大厅103/10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哪些情况下可以原注册人备案保健食品?
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的,应当向总局技术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对转备案申请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产品相关电子注册信息转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原注册人包括:(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其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且符合备案相关技术要求的,申请该产品备案的原注册申请人;(2)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其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且符合备案相关技术要求的,申请该产品备案的原保健食品注册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及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其部分原料或用量不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备案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同意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调整产品原料和产品技术要求,也可以作为原注册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的注册申请保健食品,其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且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原注册申请人不可以作为原注册人申请该产品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人。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备案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自愿履行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工作的义务。2、备案人保证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可溯源,网上提交资料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检测该产品得到的真实数据。备案人已研究确证,包括备案系统自动生成以及备案人自行填写的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鉴别、理化指标、检测方法等备案材料全部内容,均符合备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提交的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机构未认证的感官指标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适用性,备案人承担全部责任。3、备案人同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产品全部备案材料、备案凭证及其附件等相关备案信息。4、备案人对备案保健食品承担研发主体责任。5、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备案人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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