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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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盖章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完整填写,盖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基本情况名单及其从业简历 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签字、盖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完成填写,与原件一致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 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所申请生产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名称、数量、照片 与原件一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所申请生产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有固定的生产厂址;^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有固定的生产厂址;^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农药生产许可证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2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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