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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准确、填写完整,所有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立基人签字。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 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 内容 |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