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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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转户-最终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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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补充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配偶材料 同主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子女材料 卫生健康、公安、教委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 人社部门和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科创条件申报的材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临港新片区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张江科学城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其他人才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 (五)科创人才 1.(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六)临港新片区人才 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七)张江科学城人才 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八)“五个新城”人才 在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和教育、卫生、文化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新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九)其他人才
决定 8 部门负责人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 (五)科创人才 1.(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六)临港新片区人才 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七)张江科学城人才 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八)“五个新城”人才 在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和教育、卫生、文化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新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九)其他人才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居转户政策中“中级职称”有哪些?

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办居转户。详见:http://rsj.sh.gov.cn/tjzzzczhk_17577/20210225/t0035_1398074.html

居转户政策中“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的激励条件是指?

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乡村学校及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详见:http://rsj.sh.gov.cn/tjzzzczhk_17577/20210225/t0035_1398072.html

居转户政策中关于“技师”条件的具体要求是?

取得本市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可以申办居转户。职业工种目录详见:https://rsj.sh.gov.cn/tjzzzczhk_17577/20210430/t0035_1399296.html

居转户政策的适用对象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居转户政策。非注册在本市企业的在沪办事处、部门,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在沪缴纳企业税的在沪分公司等,不属于居转户政策适用范围。

提供不真实材料有何法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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