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栖霞路120号综合受理号窗口;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栖霞路120号综合受理窗口。 潍坊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街道潍坊路131弄1号综合受理窗口。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峨山路488号综合受理窗口。 洋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巨野路219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梅花路291号综合受理窗口。 金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路330号综合受理窗口。 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长岛路11号综合受理窗口。 浦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凌河路69号综合受理窗口。 上钢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昌里路335号综合受理窗口。 南码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南码头路400号综合受理窗口。 周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综合受理窗口。 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上南路4206弄1-3号综合受理窗口。 川沙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综合受理窗口。 金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浦东佳林路585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丰路85号综合受理窗口。 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科路2329号综合受理窗口。 合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兴路495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张杨北路5168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433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新行路340号综合受理窗口。 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681号综合受理窗口。 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1105号综合受理窗口。 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38号综合受理窗口。 周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202号综合受理窗口。 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综合受理窗口。 新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331号综合受理窗口。 宣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00号A区综合受理窗口。 惠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252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老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556号综合受理窗口。 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88号综合受理窗口。 大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4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鸿音路3152号综合受理窗口。 书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112号综合受理窗口。 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南祝公路5058号综合受理窗口。 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竹柏路487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常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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