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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企业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拟变更的仓库情况(仅变更仓库提供);拟核减的毒性药品库存情况及处置的说明(仅申请核减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
条款 | 附件2第71项 | |||
内容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五条 | |||
内容 |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