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发放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第六条;2、《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政府,2014年1月11日,第八条;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上海市政府,2011年6月14日。 1、《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或者调整。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医患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给予补贴),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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