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一般情形补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正常缴存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足缴纳。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天目西路290号建设银行第六支行营业部公积金业务1-4号窗口;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信息详见: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wd/208101.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个人账户已经存在汇缴记录的月份,如何操作?
个人账户已经存在汇缴记录的月份,只能做少缴补缴,不得做漏缴补缴。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调整部分缴存提取业务要求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以下要件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3)。取消补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审核程序,均由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是否收费:否
11住房公积金补缴(一般情形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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