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线下申办时应携带申请材料原件;线上申办时应上传材料原件图片,jpg.jpeg.png.pdf.格式,图片应清晰可见,整洁美观。 3.申请材料已归集电子证照库的,优先使用。不同意使用电子证照或电子证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按要求上传材料原件图片。 4.材料中所涉居民身份证应为公安部门签发,在有效期内。 5..申请人证件照片为2寸近期免冠免墨镜白底彩色证件照。线上申办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申请人应根据通知将照片交户籍地残联制证。 6.涉及未成年残疾人证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所持原残疾人证上登记的监护人发生变化时,应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证明监护人与申请人之间关系,如结婚证、出生证、法院文书、公证书、针对申请事项由居(村)委出具的监护人证明、申请人家庭关于监护人推举材料等。 7.委托他人代办时,应提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8.涉及申请人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户籍类别等信息与调用数据不同,且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应提供佐证材料原件。证明材料需能证明修改内容,如结婚证、学历证明、法院文书、公证书、户口簿等。9.申请正式受理后,照片、委托书、有关证明材料(政府核发材料除外)原件由残疾人证核发部门收取归档。线上申请的,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材料原件的,由申请人承担邮费。

形式标准

1.按办事指南材料列表分别提供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原件高拍图片应清晰可见。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名或电子签名。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名或电子签名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证件照片 调用照片库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部分材料来源于公安、民政、卫生、法院等部门,部分材料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法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证件照片,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其他材料,上海市居住证,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1楼大厅1至8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常熟路115号1楼静安寺街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至12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767弄56号1楼大厅3号-12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818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10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武定路139号1楼大厅1至6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10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沪太路150号1楼大厅01-12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天目中路532号1楼3-10号综合受理窗口;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宝昌路519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9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芷江西路151号1楼大厅1楼10号窗口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平型关路487号1楼大厅10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彭江路188号1楼大厅1号-8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安泽路78号1楼大厅1号至14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一楼1楼大厅1至8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25号丙1楼大厅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星期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00:00至00:00(法定节假日)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残疾人证的受理、批准由区(县)残联负责。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一时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补证。残疾人证遗失的,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就近向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证申请,提交申请表,经区残联审核批准,予以补证。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国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 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一、办理原则(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除提交县级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二)经常居住地属地管理与服务。残疾人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交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经常居住地残联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有效居住证外,申请、受理、残疾评定与公示等环节均参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核发流程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