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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唐公路596号4幢1楼办公室101室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业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外冈动物检疫申报点、华亭动物检疫申报点、徐行动物检疫申报点)、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新成路881号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12号楼1楼办公室101室、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4523号1楼办公室101室(安亭动物检疫申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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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一律采用A4纸型。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