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52064611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街道云雾山路39号118室1号窗口,长宁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599号1232室,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本辖区组织的团体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实填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免费用血报销申请单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云雾山路39号长宁区血液管理办公室118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哪些人可以办理免费用血?
1、本市或外省市献血者本人发生用血(1)1989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期间,曾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后首次用血者,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无偿献血证书,由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填写《用血证明》后直接供血;非首次用血但之前用血量之和小于献血量等量者,有工作单位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办理审证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无工作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审证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2)1998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无偿献血后首次用血者,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无偿献血证书,由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填写《用血证明》后直接供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非首次临床用血但之前用血量之和小于献血量五倍者,五年后非首次用血但之前用血量之和小于献血量等量者,有工作单位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办理审证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无工作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审证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到医院所属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审证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2、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生用血(1)本市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发生用血;① 单位完成献血计划,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审证手续,并免交个人用血互助金。② 单位完成献血计划,家庭成员5年内在本市献血的,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审证手续,并免交个人用血互助金。③ 单位完成献血计划,家庭成员5年内未在本市献血的,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并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④ 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家庭成员5年内在本市献血的,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血县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单位需交纳用血互助金。⑤ 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家庭成员未献血的,到单位养老金缴纳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单位和个人均需交纳用血互助金。(2)本市无工作单位公民发生用血;① 家庭成员5年内在本市献血的,到户口所在地的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② 家庭成员5年内未在本市献血的,到户口所在地的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3)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发生用血。① 家庭成员5年内在本市献血的,到医院所属地区的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并免交用血互助金。② 家庭成员5年内未在本市献血的,到医院所属地区的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拿朋友献血证办理免费用血。正确:只有家庭成员五年内的献血证可以办理免费用血,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2日颁布)第三十二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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