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特殊情形补缴)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调整部分缴存提取业务要求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至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月缴存额应当符合补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1.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2.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专户”的;3.其他情形需补缴的。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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