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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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有申请表格的应当填写得清楚、完整;
3、需附电子材料的应当与纸质材料一致;
4、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申请材料目录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临时执业许可证逾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条款 第四十四条
内容 第四十四条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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