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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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1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 内容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