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 补贴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1.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批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连同加盖公章的《审批表》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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