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5247338;(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YP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包头路765弄40号 杨浦区残障人士事务受理中心0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包头路765弄40号 杨浦区残障人士事务受理中心01号窗口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1.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批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连同加盖公章的《审批表》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路1047号杨浦区残疾人区级事务受理点A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6月7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4】95号)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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