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访展览项目审批(出访展览作品120件以上项目为初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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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一)申报项目的经营机构须有经文旅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以及承担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展销)业务的资质;(二)申报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三)申报的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四)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文旅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3、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4、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5、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五)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决定 8 部门负责人 (一)申报项目的经营机构须有经文旅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以及承担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展销)业务的资质;(二)申报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三)申报的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四)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文旅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3、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4、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5、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五)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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