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306199、(021)23306188
网上咨询: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
窗口咨询: 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1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1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邮政编码:20002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
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593号接访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内容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