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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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