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3173412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380b5011-c962-4098-977e-8c8759a053db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31号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浦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提供“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注销申请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31号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浦市场监督管理所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此事项是否收费?
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正确做法: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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