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作业申请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或受托人;2.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1)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3.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轨道交通企业技术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1)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3)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作业申请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或受托人;2.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1)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3.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轨道交通企业技术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1)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3)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八条
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 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 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三)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作业单位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