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本市各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事窗口接受电话咨询, 点击查看;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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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内容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三十条 | |||
内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