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7228710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stRegionIndex.do?stRegion=SH00JS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健康路166号上海市金山区血站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金山区蒙山北路99号一楼105室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本辖区组织的团体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实填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免费用血报销申请单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健康路166号上海市金山区血站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一,上午00:00至00:00,下午13:3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身份证、关系证明为复印件。正确做法:身份证、关系证明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2日颁布)第三十二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