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号、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信访接待室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以下三点: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3、在按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2016年7月1日后发生的生(流)产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可通过随申办APP查找“生育保险”及小程序办理。 2、孕产妇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到全市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号、3号窗口(仅提供线上申请指导);全市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35号)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一、关于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二)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三)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3、《关于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一、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即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切实保障参保妇女生育保障权益。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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