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受理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详见《申报材料》一栏

形式标准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机关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材料 属地派出所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复议申请对应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赔偿请求及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