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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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外省市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综合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综合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符合要求的罐体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拟投入车辆、设备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卫星定位装置及附属设备安装服务合同 运营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聘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通讯工具配备情况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租借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照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地消防合格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监测仪器证明材料(申请增加运输放射性物质经营范围的需提供) 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章程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一)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放射性物品除外)1.准予备案的条件:1)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具备经营资质、从业资格的;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专用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要求。[4]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5]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6]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9]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和新城范围以外,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4)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3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10]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①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④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⑤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2.不予备案的情形:(1)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2)未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的不予备案。(二)外省市驻沪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1. 准予备案的条件:除满足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放射性物品除外)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车或者封闭货车;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3)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4)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2.不予备案的情形:(1)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2)未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的不予备案。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一)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放射性物品除外)1.准予备案的条件:1)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具备经营资质、从业资格的;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专用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要求。[4]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5]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6]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9]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和新城范围以外,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4)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3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10]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①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④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⑤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2.不予备案的情形:(1)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2)未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的不予备案。(二)外省市驻沪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1. 准予备案的条件:除满足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放射性物品除外)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车或者封闭货车;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3)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4)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2.不予备案的情形:(1)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2)未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的不予备案。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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