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依申请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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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应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沪卫计监督[2015]13号)第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张卫生许可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 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 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 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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